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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9年4月13日,国共两党就国内和平协定举行谈判

1949年4月13日 (农历三月十六),国共两党就国内和平协定举行谈判。
1949年4月13日,国共两党代表在中南海举行正式会谈,共同磋商《国内和平协定》(草案)。
周恩来指出,和平协定草案中必须首先分清是非,说明发动内战的责任在南京国民党政府方面。“中共对一切战犯,不问任何人,只要能认清是非,幡然悔悟,出于真心实意,确有事实表现……准予取消战犯罪名,给予宽大待遇。”张治中等表示原则上接受草案。周恩来说,中共代表团尽可能吸收和采纳了南京政府代表团的许多意见。但是,对于国民党军队改编和人民解放军过江接收地方政权两点,我们决不能让步。并郑重宣布:“我们限定南京国民党政府在20日以前答复,如不接受,则20日我们一定打过江去。南京政府拒绝接受修正案,并反对解放军渡江。和平谈判宣告彻底破裂。

4月13日发生的事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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